近年来,随着我们国家可再次生产的能源跃升式发展,装机规模占比过半,我国电力系统运行和电力市场运营正发生深刻变化,对电力体制改革提出更加高的要求。12月5日,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出要充分的发挥新型经营主体在提高电力系统调节能力、促进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消纳、保障电力安全供应等方面的作用,鼓励新模式、新业态创新发展,培育能源领域新质生产力,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
所谓新型经营主体,是指具备一定电力调节能力、采用新技术和新运营模式的企业。近年来,电力领域不断涌现出各类与传统发供用电形式不同的新型经营主体,这些新型经营主体灵活调节能力强,是新型电力系统的新生力量。
“目前,业内把能在配电环节发挥作用的主体大致上可以分为单一技术类新型经营主体和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两类。大家常说的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储能等新能源资源属于单一技术类新型经营主体;而像虚拟电厂、智能微电网这样通过聚合、调度多种资源来实现灵活调节的创新模式属于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胡杨新能创始人卢洋和记者说,单一技术资源在灵活性和调节能力上具备一定优势,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则是通过智能化、数字化手段,聚合多个小规模电源和可调负荷,进行集中调度,参与系统运行和市场交易。
业内人士表示,随着新型经营主体的兴起,电力市场将不再是传统公司“一家独大”的格局。新型经营主体通过创新模式和灵活调度,打破市场壁垒,成为传统电力公司的竞争对手。
“新型经营主体存在体量小等特征,其参与市场面临多方面制约,无法与传统的经营主体享有平等的市场地位,同时在一些场景下也没有承担与传统的经营主体一致的社会责任,如分布式光伏。”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能源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雪表示,《指导意见》明确了新型经营主体的市场地位,一方面有助于统一行业认识,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构建权责对等、资源充分的利用的电力市场环境。
“这两类主体的出现,意味着电力系统将变得更灵活、智能和高效,传统的大电力公司将不再是市场唯一主角。”卢洋说。
数据显示,截至10月底,全国累计发电装机容量约31.9亿千瓦,同比增长14.5%。其中,太阳能发电装机容量约7.9亿千瓦,同比增长48%;风电装机容量约4.9亿千瓦,同比增长20.3%。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预计,2024年并网风电和太阳能发电合计新增装机规模达3亿千瓦左右,累计装机占比将首次超过40%。
“电网消纳能力相对滞后,成为限制风电光伏发展的突出问题。《指导意见》旨在减缓电网的压力,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厦门大学中国能源政策研究院院长林伯强表示。
近年来,我国深入推进能源市场化改革,积极构建公平开放、有效竞争的能源市场,持续为各类经营主体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民营企业也积极加入,成为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指导意见》明确新型经营主体与其他经营主体享有平等的市场地位,鼓励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整合调节容量小的资源,整体参与电力市场、实现协同调度。
有业内人士认为,“平等的市场地位”既可以看作是对过去身份上的“解锁”,是要消除体制方面的“歧视”;也可以看作是“加压”,在市场机制的大环境下,去实现优胜劣汰。
“过去这些小规模的资源难以直接参与市场,而现在它们通过‘聚合’可以发挥更大作用,这对提升电网稳定性、优化资源配置都具有积极意义。”一位业内人士说。
“平等参与电力市场,对于新型电力经营主体来说,将有机会在电力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指导意见》明确表示,这些新兴主体可以与传统电力公司平等竞争,按市场规则分担费用,比如偏差结算、不平衡资金等。”卢洋说。
国家能源局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市场注册方面,《指导意见》要求各地电力交易机构为新型经营主体设置注册类别,不得增设注册门槛,同时为简化注册流程,便利新型经营主体办理市场注册手续,鼓励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及其被聚合资源集中办理注册手续。
交易机制方面,《指导意见》针对新型经营主体特点,提出要提升电力中长期交易的灵活性,有序扩大现货市场范围,完善辅助服务市场,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考虑新型经营主体主要接入配电网,为释放更准确的节点价格信号,更大程度激励新型经营主体响应市场价格参与系统调节,提出要探索电力现货市场出清节点向更低电压等级延伸,推动电力市场价格信号以适当方式向社会披露,以更好引导新型经营主体投资建设。
计量结算方面,《指导意见》要求运营机构按照新型经营主体参与的交易类型(电能量或辅助服务)做好结算服务,同时为保障结算资金安全,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暂由电网企业清分结算到户。
在不少业内人士看来,如今,新型经营主体通过创新模式和灵活调度,正在打破市场的壁垒,尤其是在分布式电源、储能、虚拟电厂等领域的创新,将成为传统电力公司的竞争对手。
对于新型经营主体而言,《指导意见》的出台无疑是一个强有力的支持。虚拟电厂、智能微电网等创新模式将迎来更多应用场景,甚至可能成为电力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指导意见》提出,鼓励虚拟电厂聚合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新型储能、可调节负荷等资源,为电力系统提供灵活调节能力。支持具备条件的工业企业、工业园区等开展智能微电网建设,提高新能源就地消纳水平。
“智能微电网是以新能源为主要电源、具备一定智能调节和自平衡能力、可独立运行也可与大电网联网运行的小型发配用电系统。也就是说这种系统在与大电网断开连接时,依然能够独立运行。”卢洋说,这种系统在提高企业绿电使用、降低对传统电网的依赖方面,有着极大的潜力。
然而,在一系列新主体的加入下,电网企业将面临技术升级和服务优化的双重压力。电网企业如何能够更好、更快地适应市场和技术的变化?
“电网不仅要管理传统的发电资源,还要与新型经营主体合作确保分布式电源、虚拟电厂等能够无缝接入电网,参与市场交易。这要求电网企业提升技术服务水平,建立更加高效的接入、调度和监管机制。”上述业内人士表示,未来,电网企业可以通过技术创新和服务能力提升,在新型电力系统中推动智能电网、分布式能源等新技术的发展,拓展更多市场业务。
国家能源局相关负责人也表示,下一步将做好《指导意见》的宣传解读工作,指导各地有关部门、能源监管机构配套制定细化政策措施,保障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
近年来,随着我国可再生能源跃升式发展,装机规模占比过半,我国电力系统运行和电力市场运营正发生深刻变化,对电力体制改革提出更高要求。12月5日,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出要充分发挥新型经营主体在提高电力系统调节能力、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电力安全供应等方面的作用,鼓励新模式、新业态创新发展,培育能源领域新质生产力,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
所谓新型经营主体,是指具备一定电力调节能力、采用新技术和新运营模式的企业。近年来,电力领域不断涌现出各类与传统发供用电形式不同的新型经营主体,这些新型经营主体灵活调节能力强,是新型电力系统的新生力量。
“目前,业内把能在配电环节发挥作用的主体主要分为单一技术类新型经营主体和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两类。大家常说的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储能等新能源资源属于单一技术类新型经营主体;而像虚拟电厂、智能微电网这样通过聚合、调度多种资源来实现灵活调节的创新模式属于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胡杨新能创始人卢洋告诉记者,单一技术资源在灵活性和调节能力上具备一定优势,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则是通过智能化、数字化手段,聚合多个小规模电源和可调负荷,进行集中调度,参与系统运行和市场交易。
业内人士表示,随着新型经营主体的兴起,电力市场将不再是传统公司“一家独大”的格局。新型经营主体通过创新模式和灵活调度,打破市场壁垒,成为传统电力公司的竞争对手。
“新型经营主体存在体量小等特征,其参与市场面临多方面制约,无法与传统的经营主体享有平等的市场地位,同时在一些场景下也没有承担与传统的经营主体一致的社会责任,如分布式光伏。”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能源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雪表示,《指导意见》明确了新型经营主体的市场地位,一方面有助于统一行业认识,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构建权责对等、资源充分利用的电力市场环境。
“这两类主体的出现,意味着电力系统将变得灵活性更好、智能和高效,传统的大电力公司将不再是市场唯一主角。”卢洋说。
数据显示,截至10月底,全国累计发电装机容量约31.9亿千瓦,同比增长14.5%。其中,太阳能发电装机容量约7.9亿千瓦,同比增长48%;风电装机容量约4.9亿千瓦,同比增长20.3%。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预计,2024年并网风电和太阳能发电合计新增装机规模达3亿千瓦左右,累计装机占比将首次超过40%。
“电网消纳能力相对滞后,成为限制风电光伏发展的明显问题。《指导意见》旨在减缓电网的压力,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厦门大学中国能源政策研究院院长林伯强表示。
近年来,我国深入推动能源市场化改革,积极构建公平开放、有效竞争的能源市场,持续为各类经营主体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非公有制企业也积极加入,成为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指导意见》明确新型经营主体与其他经营主体享有平等的市场地位,鼓励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整合调节容量小的资源,整体参与电力市场、实现协同调度。
有业内人士认为,“平等的市场地位”既可以看作是对过去身份上的“解锁”,是要消除体制方面的“歧视”;也可以看作是“加压”,在市场机制的大环境下,去实现优胜劣汰。
“过去这些小规模的资源难以直接参与市场,而现在它们通过‘聚合’能发挥更大作用,这对提升电网稳定性、优化资源配置都具有积极意义。”一位业内人士说。
“平等参与电力市场,对于新型电力经营主体来说,将有机会在电力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指导意见》明确说,这些新兴主体可以与传统电力公司平等竞争,按市场规则分担费用,比如偏差结算、不平衡资金等。”卢洋说。
国家能源局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正常采访时表示,在市场注册方面,《指导意见》要求各地电力交易机构为新型经营主体设置注册类别,不得增设注册门槛,同时为简化注册流程,便利新型经营主体办理市场注册手续,鼓励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及其被聚合资源集中办理注册手续。
交易机制方面,《指导意见》针对新型经营主体特点,提出要提升电力中长期交易的灵活性,有序扩大现货市场范围,完善辅助服务市场,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考虑新型经营主体主要接入配电网,为释放更准确的节点价格信号,更大程度激励新型经营主体响应市场行情报价参与系统调节,提出要探索电力现货市场出清节点向更低电压等级延伸,推动电力市场行情报价信号以适当方式向社会披露,以更好引导新型经营主体投资建设。
计量结算方面,《指导意见》要求运营机构按照新型经营主体参与的交易类型(电能量或辅助服务)做好结算服务,同时为保障结算资金安全,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暂由电网企业清分结算到户。
在不少业内人士看来,如今,新型经营主体通过创新模式和灵活调度,正在打破市场的壁垒,尤其是在分布式电源、储能、虚拟电厂等领域的创新,将成为传统电力公司的竞争对手。
对于新型经营主体而言,《指导意见》的出台无疑是一个强有力的支持。虚拟电厂、智能微电网等创新模式将迎来更多应用场景,甚至有可能成为电力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指导意见》提出,鼓励虚拟电厂聚合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新型储能、可调节负荷等资源,为电力系统提供灵活调节能力。支持具备条件的工业公司、工业园区等开展智能微电网建设,提高新能源就地消纳水平。
“智能微电网是以新能源为主要电源、具备一定智能调节和自平衡能力、可独立运行也可与大电网联网运行的小型发配用电系统。也就是说这种系统在与大电网断开连接时,依然能够独立运行。”卢洋说,这种系统在提升公司绿电使用、降低对传统电网的依赖方面,有着极大的潜力。
然而,在一系列新主体的加入下,电网企业将面临技术升级和服务优化的双重压力。电网企业如何能够越来越好、更快地适应市场和技术的变化?
“电网不仅要管理传统的发电资源,还要与新型经营主体合作确保分布式电源、虚拟电厂等能够无缝接入电网,参与市场交易。这要求电网企业提升技术服务水平,建立更高效的接入、调度和监督管理机制。”上述业内的人表示,未来,电网公司能够通过技术创新和服务能力提升,在新型电力系统中推动智能电网、分布式能源等新技术的发展,拓展更多市场业务。
国家能源局相关负责人也表示,下一步将做好《指导意见》的宣传解读工作,指导各地有关部门、能源监督管理的机构配套制定细化政策措施,保障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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